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入会须知

山东省铝业协会会费标准

 

第一条  根据《民政部、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》和《山东省铝业协会章程》、《山东省铝业协会铝用炭素分会章程的有关规定,为保障协会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,更好的服务于炭素分会,修订本办法。

第二条  按照“水平适度、履行义务、服务会员、以会养会”的原则,确定会费收缴标准和使用管理。

第三条  会费收缴范围:山东省铝业协会全体会员单位。

第四条  会费收缴标准

1、副会长及以上单位,每年缴纳会费5万元;

2、常务理事单位,每年缴纳会费2.5万元; 

3、理事单位,每年缴纳会费1万元;

4、会员单位,每年缴纳会费0.5万元。

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4月份山东铝协与滨州铝协会费收费标准一致,会员单位缴纳一份会费,享受两个协会同等级别的相应权利,承担同等级别的相应义务。

第五条  会费缴纳办法

1、协会会员联络部向会员单位发出《缴纳会费通知书》,会员单位依据通知要求及时足额缴纳会费。

2、新申请入会的会员单位,于批准后2个月内根据《缴纳会费通知书》缴纳会费。

第六条  会费用途

1、全体会员大会、理事会以及各种专业会议和有关活动的经费补贴;

2、分会业务活动经费;

3、分会常设机构办公经费;

4、协会会刊、网站、编印资料及通讯经费;

5、协会的其他经费支出。

第七条  会费管理

1、严格按照规定的标准和时间收取会费。

2、设立专门财务人员,建立经费收支账目,并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,制定内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,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。

3、协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、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,进行财务审计。

第八条  本办法经2023619日召开的山东省铝业协会一届四次会议表决通过。